
《廣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25年12月12日第十四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筑,包括高層民用建筑和高層工業建筑;高層民用建筑包括高層住宅建筑和高層公共建筑。
第三條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堅持群防群治、綜合治理,堅持生命至上、科學施救,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層建筑消防工作,應當督促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協調解決高層建筑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高層建筑消防工作職責,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高層建筑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機構依法開展高層建筑火災預防、消防救援、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有關工作,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高層建筑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和備案抽查職能,依法查處職權范圍內的高層建筑消防違法行為。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體育、郵政管理、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高層建筑消防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高層建筑火災監測、預警預判和社會消防管理應用平臺等智慧消防建設,探索推動消防無人機建設應用納入本地區低空經濟規劃建設范疇。
鼓勵高層建筑的產權人、使用人、物業服務人或者統一管理人運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控、燃氣泄漏自動報警和聯動切斷等智慧消防設施,提升消防安全技防水平;應用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全時段、可視化監測消防安全狀況,實時化、智能化消除消防安全風險。超高層建筑用氣場所應當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聯動裝置,確保用氣安全。
鼓勵在高層住宅建筑戶內推廣應用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等先進技術裝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七條 高層建筑的產權人、使用人是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對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產權人、使用人是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全面責任。
第八條 高層工業建筑的產權人、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測、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七)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高層民用建筑的產權人、使用人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責任,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高層建筑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統一管理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有多個產權人的,相關產權人應當共同確定統一管理人對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實施統一管理。
委托物業服務人或者明確統一管理人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高層工業建筑和高層公共建筑,物業服務人或者統一管理人按照約定承擔消防安全責任,產權人、使用人應當督促并配合物業服務人或者統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實行物業服務的高層住宅建筑,物業服務人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條 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擬訂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和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三)組織實施對建筑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管理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組織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綜合預案并開展演練。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與其責任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高層建筑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治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加強對轄區內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常態化檢查,及時發現并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的普及宣傳,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做好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依法開展高層建筑消防監督檢查,督促高層建筑的產權人、使用人、物業服務人或者統一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及時整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督促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在高層建筑施工過程中,按照相關標準規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加強對高層建筑相關單位、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治理,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按照高層建筑相關設施設備的產權歸屬,依法做好各自所屬設施設備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并做好面向用戶的相關消防安全宣傳教育。鼓勵有關單位應用現代技術手段,提高對相關設施設備的自動化、數字化、智能化監測、檢測、維護、管理水平。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執法協作、聯合執法、信息共享機制,提高監管執法效能。
第十四條 高層工業建筑、高層公共建筑的產權人、使用人、物業服務人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明確專人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建筑顯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聯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實行物業服務的高層住宅建筑,物業服務人可以明確專人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公示。
對高層工業建筑和超高層公共建筑,鼓勵有關單位聘用二級以上的注冊消防工程師或者相關工程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建筑高度超過250米的超高層公共建筑,鼓勵有關單位聘用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或者相關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十五條 高層建筑的產權人、使用人、物業服務人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維修;不具備自主維護保養檢測能力的,應當聘請具備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設施施工單位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因維修保養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停用建筑消防設施、器材的,應當經建筑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單位負責人批準,制定應急方案,落實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處等顯著位置公示停用理由、停用時限、應急措施以及審批手續等內容。
高層建筑消防電梯的設計制造、安裝驗收、使用維護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確保發生火災時可以供消防員使用。
建筑高度超過250米的超高層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直升機停機坪;高層建筑的產權人、使用人、物業服務人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對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使用的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第十六條 高層建筑施工期間,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管理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施工單位應當落實相關消防安全措施。需要動火作業的,應當執行動火作業審批、管理制度,制定專項滅火救援處置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現場監護人;動火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在高層工業建筑內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在明顯位置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應急處置方法。
第十七條 高層建筑燃油燃氣管道敷設、燃油燃氣設備安裝使用、防火防爆設施安裝使用、液化石油氣瓶組間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規定,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
高層建筑鍋爐房、變配電室、空調機房、自備發電機房、儲油間、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間、防排煙風機房等設備用房的配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按照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電器產品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高層建筑的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和電纜橋架應當在每層樓板處進行防火封堵,防火封堵材料耐火性能、防火分隔組件安裝、強弱電線路和設備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防火安全要求,管井檢查門應當采用防火門。
高層建筑冷庫建設應當由具備相應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實施,保溫材料燃燒性能、防火分隔、電氣線路敷設等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九條 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要求,建立并落實值班值守相關工作制度。
第二十條 高層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當保持暢通;常閉式防火門應當保持常閉,常開式防火門應當保證發生火災時自動關閉并反饋信號;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當保證在斷電或者發生火災時易于開啟,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醒目標識。
高層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難走道、避難層(間)、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救援口等區域、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的提示性、警示性標識。
高層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備滅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逃生繩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高層住宅建筑應當在公共區域的顯著位置擺放滅火器材,有條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繩、救援哨、疏散用手電筒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
第二十一條 電動汽車、電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在高層建筑及其周邊區域的停放、充電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消防技術標準。鼓勵在高層建筑設置智能阻止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上樓入戶裝置。
第二十二條 高層建筑內的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人、統一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并依法組織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和操作人員、電工、保安員等重點崗位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影響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行為:
(一)在高層建筑內違反規定生產、儲存、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二)在高層建筑內使用醇基燃料;
(三)在高層建筑內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或者使用明火;
(四)高層建筑內的人員密集場所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
(五)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高層建筑電梯轎廂,或者將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在高層建筑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充電;
(六)占用高層建筑電纜井、管道井,或者在高層建筑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堆放雜物;
(七)占用、鎖閉高層建筑避難層(間)和避難走道,或者在高層建筑避難層(間)、避難走道堆放雜物;
(八)在高層建筑外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九)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應急預案和滅火救援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一定高度的高層住宅建筑和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求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
有關部門在審批高層工業建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可以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五條 新建超高層建筑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建設微型消防站;已經投入使用的,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管理單位應當按標準要求補建微型消防站。
高層建筑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應當定期開展消防技能培訓和演練,提高單位自防自救能力,并配合屬地消防救援站聯勤聯訓聯戰,提高協同處置火災效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應當將高層建筑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作為重要內容,并組織演練;發生火災時,應當根據災情等級要求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并迅速組織滅火救援。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因地制宜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熟悉轄區內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有關情況,完善滅火救援預案,定期組織實戰演練。
高層建筑的產權人、使用人、物業服務人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與轄區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應急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七條 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所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時報警、疏散人員、組織撲救初起火災。
消防救援機構接到火警后,應當立即趕赴火災現場,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火災現場總指揮的統一指揮。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高層建筑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組織力量、調配資源支援滅火救援。
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組織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停用建筑消防設施、器材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處罰;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制定應急方案、未落實防范措施或者未落實公示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在斷電或者發生火災時無法開啟,妨礙安全疏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未在高層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難走道、避難層(間)、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救援口等區域、設施設置明顯的提示性、警示性標識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未作出處罰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相關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相關用語的含義:
(一)高層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層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單層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辦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業建筑、體育建筑、醫療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三)高層工業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單層廠房、倉庫等。
(四)超高層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
第三十三條 高層建筑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高層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