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財政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學生
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粵財規〔2026〕1號
省直有關單位,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教育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退役軍人事務局、軍分區(警備區)動員處:
為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結合近年來學生資助政策變化情況,省財政廳聯合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軍區動員局對《廣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東省軍區動員局
2026年1月5日
廣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按照《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教育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20〕11號)等文件以及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安排用于落實各教育階段國家和我省學生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不含義務教育階段)、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義務教育學生生活費補助資金、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補助資金、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資助資金、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資助資金。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依據廣東省教育廳等六部門印發的《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粵教助〔2023〕2號)要求進行認定,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包括:普通高校,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義務教育學校,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含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學前教育學校,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幼兒園。
以上所稱各類學校包括各級公辦學校,以及民辦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普通高中、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幼兒班。
第四條 學生資助資金應落實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要求,保障資助資金規范用于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激勵優秀學生,確保應助盡助,維護教育公平。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財政廳職責:負責預算資金下達,組織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編制學生資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負責牽頭擬定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審核資助資金績效目標,辦理資助資金下達,對預算執行和績效運行開展監控通報,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六條 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職責:全面負責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對資金支出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范性等負責。對下達省直用款單位和市縣的資助資金執行情況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負責申報資助資金預算、績效目標,制定明細分配方案,制定資助范圍、資助對象、申報條件、申報程序、評審(認定)等要求規定,完善各教育階段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對各地各學校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管理進行指導;制訂下達任務清單,對資助資金執行情況和績效運行進行日常跟蹤監管,開展重點核查和抽查,組織用款單位開展績效自評;負責資助資金績效管理、信息公開。
第七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職責:負責組織各地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工作。
省軍區動員局職責:負責組織各地兵役機關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入伍和退役的相關認證工作。
第八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職責:組織當地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編制學生資助資金年度預算草案。審核資助資金績效目標,按程序撥付資金,做好上級資金轉下達和本級資金下達工作,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接受省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第九條 各市、縣(市、區)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責:負責和承擔省級下達資助資金和本級資助資金的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監控、資金監管和任務清單實施的主體責任,確保完成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下達的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制定資金安排計劃和具體使用方案,按程序報批后送同級財政部門辦理撥款手續;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和監管,審核下級報送材料;對所屬學校學生資助信息、資助資金使用管理進行指導,及時更新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系統數據,及時通告已停辦或撤銷學校情況,加強資金管理,做好信息公開、績效自評、項目驗收考評等工作;接受省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條 學校職責: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負責建立健全校內學生資助管理制度,制定校內獎助學金等學生資助資金實施辦法,承擔學校學生資助宣傳、申請、評審(認定)、公示、資助資金發放和資助學生數據信息管理等工作,對學生數據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和資金使用管理負直接責任,定期公布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加強財務管理,接受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三章 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十一條 普通高校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獎勵對象是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專科二年級及以上在校生,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10000元。
(二)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對象是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專科二年級及以上在校生,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
(三)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是正常學制內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專科在校生(含預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學生),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700元,具體標準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圍內自主確定,可以分為2-3檔。符合條件的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700元。
(四)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對象是特別優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獎勵標準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五)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表現良好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由省和市分別制定省屬和市屬高校補助標準。省財政對省屬研究生培養單位按照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的標準以及在校學生數的一定比例給予支持。高校分等級設立本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但最高等級學業獎學金標準不得超過同階段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標準。
(六)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是正常學制內沒有固定工資收入的全日制在讀研究生。資助標準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軍士、退役后復學或入學的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后學費減免金額,按高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25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八)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資助。資助廣東省生源考入高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本專科一年級新生繳納第一學年學費,資助標準最高不超過 6000 元,學費標準低于 6000 元的,按實際應繳納學費金額進行資助。新生資助為一次性資助,從二年級起,按國家的高校學生資助政策對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進行資助。獲得新生資助的學生,在同一時間段內,原則上不再享受省財政設立的其他專項資助。
(九)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全部用于本地區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的資助。
第十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國家獎學金。獎勵對象為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特別優秀的二年級及以上在校生。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學費。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民族地區就讀學生、戲曲表演專業學生、殘疾學生免除學費(其他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財政對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基準定額為普通學生每生每年3500元、殘疾學生每生每年3850元(其中省屬中等職業學校補助標準為基準定額乘以折算系數)。民辦學校學費高于免學費補助的部分,學校按規定可繼續收取。
(三)國家助學金。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的一、二、三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六盤山區等11個原連片特困地區和西藏、四省涉藏州縣、新疆南疆四地州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受國家助學金范圍。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3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各學校結合實際在每生每年1200-35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第十三條 普通高中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免學雜費。對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檔立卡、殘疾、農村低保家庭、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免學雜費。財政按每生每年2500元標準補助學校,其中殘疾學生按每生每年3850元標準補助學校。民辦學校的學費標準高于免學雜費標準的部分,學校按規定可繼續收取。
(二)國家助學金。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3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各學校結合實際在1200-35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第十四條 義務教育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義務教育學生生活費補助。
1. 家庭經濟困難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資助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學生。資助標準為小學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2. 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資助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學生。資助標準為小學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3. 少數民族地區寄宿制民族班學生生活費補助。資助義務教育階段少數民族地區寄宿制民族班學生。資助標準為小學生每生每年8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000元。
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學生、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學生、少數民族地區寄宿制民族班學生生活費補助不同時享受。
(二)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補助。省補助對象為韶關市乳源瑤族自治縣、清遠市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和連南瑤族自治縣縣城以外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學生,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5元,每學年按200天計。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開展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地方計劃地區原則上應限定在原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民族縣、革命老區縣,補助標準不得低于省的標準。
第十五條 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資助。資助在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公辦幼兒園(含公辦性質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幼兒班就讀的3-6歲常住人口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000元。
第十六條 各教育階段資助標準以國家基礎標準為依據,我省現行資助標準高于國家標準的,繼續按我省現行標準執行。省定標準根據國家基礎標準、經濟社會發展和物價水平、財力情況等綜合因素,由省財政廳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適時調整。
第四章 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十七條 學生資助資金預算根據學生人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數、資助標準、學生資助工作績效情況等制定。
第十八條 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承擔。省屬研究生培養單位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由省級財政承擔,市屬高校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由市級財政承擔。
第十九條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省級計劃地區補助所需資金由省以上財政承擔,地方計劃地區補助資金由各地財政負責,經報省級營養改善計劃工作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實施的,省財政予以獎補,獎補資金由地方財政統籌用于計劃地區工作。
第二十條 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學生、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按國家標準由省以上財政全額負擔;少數民族地區寄宿制民族班學生生活費補助按省定標準由省級財政全額負擔。市縣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于省定標準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標準,超出國家或省定標準部分由市縣財政負擔。
第二十一條 省、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和高校分別設立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資助資金,用于資助我省生源當年被高校錄取并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本專科一年級新生,其中市級財政資助資金不低于50萬元(珠三角地區市不低于80萬元),縣(市、區)級財政資助資金不低于30萬元(珠三角地區市不低于50萬元),高校不低于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提取的校內學生資助資金的10%。市、縣(市、區)和高校資助資金不足以支付本轄區本校補助額度的,且高校校內學生資助資金往年無結余的,高校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門可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申請,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專科國家助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普通高中免學雜費、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和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資助由中央、省和市縣財政共同分擔。省屬學校所需經費由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承擔;市縣所屬學校所需經費由市縣財政統籌省市縣財政資金承擔支出責任。具體分擔方式原則上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教育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規定的分擔方式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國家助學貸款規模,權重為25%;獲貸情況,權重為25%;獎補資金使用情況,權重為15%;學生資助工作管理情況,權重為35%。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適時對相關因素和權重進行完善。
第二十四條 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采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教育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每年對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進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提前下撥當年預算資金。
第二十五條 在收到中央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后,有關部門合理提出分配方案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要求資金下達時限及時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及時辦理下達手續,并抄送財政部廣東監管局。資助資金按規定已列入部門預算部分的隨部門預算下達。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足額撥付應負擔的資金。
第五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要建立健全資助管理制度,加快推進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過程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對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抽查核實,加強資金發放、執行管理;組織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學校是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學籍管理、資助資格認定工作,加強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范檔案管理、財務管理;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從制度建設、規范管理、信息管理、資助育人、監督宣傳等五個方面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條 各地各學校在收到當年預算下達的資金未使用的部分,應當結轉下一年繼續用于原資助政策,在資金清算時一并考慮。各地各學校要統籌本地本校學生資助資金,提高資助資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條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的資助數據信息是省級以上財政資金安排的依據,各地各學校錯報、漏報,或未按規定時限確認相關資助數據,造成資助資金欠缺,由各地市或學校自行負責。
第三十一條 各級各部門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各級各類學校負責學生資助工作的人員如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地各學校要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普通高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要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作為校內學生資助資金,其中普通高校的提取比例為4%-6%,普通高中提取比例為3%-5%,鼓勵幼兒園從事業收入中提取3%-5%作為校內學生資助資金;民辦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作為校內學生資助資金。校內學生資助資金主要用于校內獎助學金,特殊困難補助,孤兒、烈士子女、殘疾學生等特別困難學生學費減免,宣傳學生資助政策和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業能力等與學生資助有關的工作。原則上當年提取的校內學生資助資金應在當年全部支出。
第三十三條 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具體工作要求按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印發的《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中《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四條 我省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包括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從教上崗退費、千名高校畢業生下基層從醫上崗退費、“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等相關政策,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的資金管理,按我省現行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農村的劃分,原則上按照《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25〕68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除第三十三條外的其他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按附件各項資助資金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軍區動員局等部門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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