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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有關規定,失業人員按照下列程序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一)失業人員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持身份證、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原用工單位出具的失業證明及近期一吋彩照1張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辦理申請領取手續的,每超過一個月減少一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二)農民合同制工人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持身份證、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和《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辦理一次補助的申領手續。
(三)失業保險待遇自辦妥申請領取手續的次月起,失業人員憑失業待遇核發卡、身份證按月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二樓窗口辦理資格驗證,說明求職和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同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待遇核發窗口簽領失業待遇。每月1—5日辦理領取資格驗證,如遇節假日、雙休日往后順延,特殊情況另行通知。
(四)符合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每月簽領后憑儲蓄存折到指定銀行領取;符合領取一次補助條件的,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待遇核發科出具的待遇核發單和本人身份證到財務科領取。
(五)失業保險金必須由本人按月領取,無特殊理由逾期不補發。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按規定辦理領取資格驗證手續的,視同已重新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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