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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失業后辦理了失業登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2)關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指下列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二、三項(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按上述規定,若您是自行提出辭職離開原單位的,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3)如果原單位已經給您辦理了停保手續,您可將您的《養老保險手冊》以及本人身份證交給新單位經辦人員辦理您的社會保險續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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