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機動車
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香港口岸
自動化停車場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府辦〔2025〕2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香港口岸自動化停車場的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交通運輸廳反映。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10月30日
廣東省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
入出香港口岸自動化停車場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相關要求,規范對廣東省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以下簡稱大橋珠海口岸)入出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以下簡稱大橋香港口岸)自動化停車場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大橋珠海口岸入出大橋香港口岸自動化停車場的廣東省機動車及駕駛人的管理,不包括已持有粵港兩地牌的廣東省機動車及駕駛人。已持有粵港兩地牌的廣東省機動車所有人不需申請,可以直接預約使用大橋香港口岸自動化停車場。
本辦法所稱廣東省機動車,是指在廣東登記并領取有效牌證,車身大小不大于5.8(長)×2.05(寬)×2.05(高)米且座位不超過9座(含駕駛人座位)的非營運小型載客汽車。
在大橋香港口岸自動化停車場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根據國家出入境管理、海關和港澳事務主管等有關部門審批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意見,分批有序開放廣東省機動車申請使用大橋香港口岸自動化停車場。
第三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內地居民,可以為本人登記持有的1輛廣東省機動車申請經大橋珠海口岸入出大橋香港口岸自動化停車場。機動車應當在檢驗有效期內,并領取有效牌證。
第四條 申請駕車經大橋珠海口岸入出大橋香港口岸自動化停車場時,駕駛人須為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內地居民,且持有有效的內地機動車駕駛證(不包括內地核發的有效電子駕駛證),駕駛證準駕車型應當包括其申請的機動車類型。
駕駛人須持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及有效赴港簽注等有效出入境證件。
第五條 對申請經大橋珠海口岸入出大橋香港口岸自動化停車場的廣東省機動車和駕駛人,由海關、邊檢等部門依法負責出境入境口岸檢查監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實施內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口岸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實施監管。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原則,充分利用信息化、網絡化技術,實現信息共享,建立協作機制,推進綜合管理。
第二章 申辦方式
第六條 廣東省機動車所有人申請經大橋珠海口岸入出大橋香港口岸自動化停車場,應當向香港機場管理局提交大橋香港口岸自動化停車場預約申請,并根據香港機場管理局的規定提交相應的申請資料。
內地口岸、公安、海關、邊檢等部門通過配套信息化系統接收香港方傳輸的機動車所有人提供的車輛及駕駛人信息、大橋香港口岸自動化停車場預約信息等數據,依據職責提前開展預檢工作,辦理車輛及駕駛人等經大橋珠海口岸出入內地的審核及備案手續。
第七條 廣東省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每次前往大橋香港口岸自動化停車場前,提前預約停車場泊位;獲得香港機場管理局停車場預約泊位許可后,方可在預約泊位許可有效期內經大橋珠海口岸入出大橋香港口岸自動化停車場一次。
第三章 監管要求
第八條 廣東省機動車行駛范圍僅限經港珠澳大橋往來內地與大橋香港口岸自動化停車場。車輛需懸掛廣東省機動車號牌,隨車持有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規的有效車輛保險憑證、香港機場管理局發出的香港口岸自動化停車場預約泊位許可。
第九條 經大橋珠海口岸入出大橋香港口岸自動化停車場的廣東省機動車,在完成內地各有關部門審核及備案手續后,可以憑停車場泊位預約信息經大橋珠海口岸一次出入內地。
第十條 廣東省機動車經大橋珠海口岸出入時,應當依法辦理海關、邊檢手續,自覺接受海關、邊檢等部門的檢查、監管。
第十一條 廣東省機動車進入香港后,不得轉讓、抵押、質押或者移作他用;除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返回內地。
廣東省機動車應當自進入香港之日起6個月內駛離香港、返回內地。
廣東省機動車在香港發生被盜、損毀或者滅失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立即向海關等有關部門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廣東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在經大橋珠海口岸入出大橋香港口岸自動化停車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處理外,還將依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限制該機動車所有人及駕駛人的相關審核及備案:
(一)利用機動車參與走私、偷渡,或者非法攜帶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貨物、物品,或者非法攜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
(二)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有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經港珠澳大橋入出大橋香港口岸自動化停車場的機動車無正當理由自進入香港之日起停留時間超過6個月的,或者利用機動車從事非法營運的,或者駕駛機動車超出規定行駛范圍的。
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該機動車所有人及駕駛人的相關審核及備案;有前款第四項情形之一的,1年內不予辦理該機動車所有人及駕駛人的相關審核及備案。
第五章 保障機制
第十三條 建立公安、交通、口岸、海關、邊檢等部門間信息共享與業務協同互聯機制,建設配套信息化平臺,并做好信息化平臺的優化更新、運維管理、安全防護工作,實現跨部門必要的數據共享。
數據提供和數據使用單位應當履行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加強數據共享的全過程管理。
第十四條 口岸管理部門商海關、邊檢等部門對大橋口岸“一站式”車輛通關系統進行適應性改造,優化性能,符合查驗要求,做好口岸通關保障工作,確保大橋口岸通關安全、順暢、有序。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廣東省有關部門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和部門職責分工,經商海關、邊檢等部門制定本部門關于廣東省機動車申請使用大橋香港口岸自動化停車場相關工作事項的實施細則或者具體措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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