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機動車
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香港
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府辦〔2025〕20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香港的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公安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10月30日
廣東省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
口岸入出香港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相關要求,規范廣東省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以下簡稱大橋珠海口岸)入出香港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相關規定和粵港雙方共識,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大橋珠海口岸臨時入出香港行駛的廣東省機動車及其駕駛人的管理,不包括已持有粵港兩地牌的廣東省機動車及其駕駛人。
本辦法所稱廣東省機動車,是指在廣東省登記并領取有效牌證、車長小于6米且不超過8座(含駕駛人座位)的非營運小型載客汽車。
第三條 年滿18周歲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內地居民,可以為本人登記持有的1輛廣東省機動車申請經大橋珠海口岸臨時入出香港行駛。機動車應當在檢驗有效期內。
第四條 申請駕車經大橋珠海口岸臨時入出香港行駛時,每輛廣東省機動車最多可以備案2名駕駛人,駕駛人備案后不得變更。駕駛人須為年滿18周歲的內地居民,持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以及內地機動車駕駛證、香港正式駕駛執照,駕駛證準駕車型應當包括其申請的機動車類型。
駕駛人須持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以及有效赴香港簽注等法定出入境證件。
第五條 對經大橋珠海口岸臨時入出香港行駛的廣東省機動車實行總量控制,具體數量、抽簽分配規則以及廣東省機動車在香港行駛區域、停留期限、預約入境香港等由粵港兩地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雙方口岸通關能力、口岸連接線道路通行能力以及香港道路交通條件等商定,循序漸進、逐步放寬、分階段有序實施。
第六條 對申請駕車經大橋珠海口岸臨時入出香港行駛的廣東省機動車及其駕駛人,由海關、邊檢等部門依法負責出境入境口岸檢查監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實施預審核和內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口岸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實施監管。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原則,充分利用信息化、網絡化技術,實現信息共享,建立協作機制,推進綜合管理。
第七條 廣東省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車輛駛經大橋珠海口岸臨時入出香港,應當提交以下有效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內地居民身份證、內地機動車登記證書及機動車行駛證;
(二)備案駕駛人的內地居民身份證、內地機動車駕駛證;
(三)備案駕駛人的香港正式駕駛執照;
(四)備案駕駛人的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以及有效赴香港簽注等法定出入境證件。
第八條 廣東省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車輛駛經大橋珠海口岸臨時入出香港,應當先向珠海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抽簽,中簽后提交材料;經內地各有關部門預審核后,再向香港運輸署申請香港牌證,并根據香港運輸署的規定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在領取香港牌證后,再辦理內地海關、邊檢等部門備案手續。
內地口岸、公安、海關、邊檢等部門通過信息系統接收由機動車所有人提供并經港方核準后傳輸的車輛及駕駛人信息和預約信息等數據,辦理車輛及駕駛人經大橋珠海口岸出入內地的審核及備案手續。
第九條 內地各有關部門審核及備案手續完成后,廣東省機動車每次經大橋珠海口岸進入香港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香港有關部門提交車輛入境香港預約申請;獲得預約許可后,可以憑許可信息經大橋珠海口岸一次出入內地。
第十條 廣東省機動車在香港牌證有效期內,經預約可以經大橋珠海口岸多次入出香港。香港牌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售。
香港牌證有效期屆滿后,廣東省機動車需要繼續入出香港的,可以在香港牌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再次提出申請。
經大橋珠海口岸臨時入出香港行駛的廣東省機動車需改變號牌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等,或者轉移所有權,或者在廣東省注銷登記的,駕駛人應當將車輛提前駛離香港、返回內地。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經大橋珠海口岸臨時入出香港的廣東省機動車僅限經大橋珠海口岸出入,在獲準的香港區域內行駛。車輛需同時懸掛廣東和香港機動車號牌,隨車持有符合香港法規的有效車輛保險憑證以及展示相關許可證。
第十二條 廣東省機動車經大橋珠海口岸臨時入出香港行駛時,應當依法辦理海關、邊檢手續,自覺接受海關、邊檢等部門的檢查監管。
第十三條 廣東省機動車經大橋珠海口岸臨時進入香港后,不得轉讓、抵押、質押或者移作他用;除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返回內地。
廣東省機動車應當在獲準于香港停留期限內駛離香港、返回內地。
廣東省機動車在香港發生被盜、損毀或者滅失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立即向海關等有關部門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廣東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經大橋珠海口岸臨時入出香港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處理外,應當對該機動車所有人及駕駛人相關審核及備案進行必要限制。
(一)利用機動車參與走私、偷渡,或者非法攜帶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貨物、物品,或者非法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
(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有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轉讓、出租、出售經大橋珠海口岸臨時入出香港行駛的廣東省機動車的香港牌證,或者違反規定轉讓、出租、出售臨時進入香港的廣東省機動車,或者利用廣東省機動車從事非法營運的。
(四)駕駛經大橋珠海口岸臨時入出香港行駛的廣東省機動車無正當理由在香港超過停留期限的。
(五)在香港行駛期間駕駛香港相關牌證超過有效期的廣東省機動車的。
(六)駕駛臨時進入香港的廣東省機動車超出規定行駛范圍的。
(七)駕駛臨時進入香港的廣東省機動車在香港實施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該機動車所有人及駕駛人的相關審核及備案。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2年內不予通過該機動車所有人及駕駛人的相關審核及備案。有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情形之一的,1年內不予通過該機動車所有人及駕駛人的相關審核及備案。有前款第七項情形的,在處理完畢前或者相關法律程序完結前不予通過該機動車所有人及駕駛人的相關審核及備案。
備案駕駛人有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注銷其所有備案。廣東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自備案注銷之日起按照上述規定不予通過其相關審核及備案。
第十五條 建立口岸、公安、海關、邊檢等部門間信息共享與業務協同互聯機制,依托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配套信息化平臺,并做好信息化平臺的優化更新、維養管理、安全防護工作,實現跨部門必要的數據共享。
數據提供和數據使用單位應當履行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加強數據共享的全過程管理。
第十六條 珠海市口岸管理部門商海關、邊檢等部門對大橋珠海口岸“一站式”車輛通關系統進行適應性改造,優化性能,符合查驗要求,做好口岸通關保障工作,確保大橋珠海口岸通關安全、順暢、有序。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公安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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