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高排放非道路
移動機械認定標準的通告
粵環發〔2026〕2號
為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進一步改善我省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方案的通知》(粵府〔2024〕85號)等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各地實際,現將我省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認定標準通告如下。
一、以下機械認定為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一)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工程機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標準生產的非道路用車);
(二)排氣煙度超過《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所規定Ⅲ類限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使用過程中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各地級以上市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和國家兩新政策,提出嚴于本通告第一條規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認定標準,經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各地組織實施。
本通告自2026年5月1日開始實施,有效期5年。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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