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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28期

2025年10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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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地質局

關于印發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技術人才

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5〕4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印發給你們,自2025年9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實施中如有問題及意見,請及時反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以及省地質局人事部。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地質局

2025年9月11日


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技術人才

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適用范圍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廣東省從事地質勘查工程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的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地質勘查工程領域設置地質礦產勘查,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以下簡稱水工環地質),地球物理勘查及遙感地質(以下簡稱物探及遙感),地球化學勘查,探礦工程,巖土工程,地質實驗測試,海洋地質,采礦工程等九個專業(以下簡稱本專業)。

  地質礦產勘查專業包括基礎地質、礦產地質、礦山地質等技術崗位。

  水工環地質專業包括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等技術崗位。

  物探及遙感專業包括地球物理勘查、遙感地質等技術崗位。

  地球化學勘查專業包括區域地球化學、勘查地球化學、生態地球化學、環境地球化學、農業地球化學等技術崗位。

  探礦工程專業包括運用各種巖土鉆掘工程技術方法進行礦產資源勘查、水工環地質勘查、巖土工程鉆探、坑探、隧道掘進等工程施工以及各類地質勘查工程設計、施工、監督、事故防治等技術崗位。

  巖土工程專業包括巖土工程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察(查)、設計、施工、監理、監測與檢測、咨詢等技術崗位。

  地質實驗測試專業包括巖礦鑒定、古生物化石鑒定、珠寶玉石鑒定、巖礦分析、化探分析、水質分析、環境污染物測試、同位素測定、巖土物理力學性質測試、放射性檢測、選冶試驗與設計、資源綜合利用、實驗質量監控管理等技術崗位。

  海洋地質專業包括海洋礦產地質、海洋區域地質、海洋水工環地質等技術崗位。

  采礦工程專業包括露天礦山開采、地下礦山開采、礦山通風與安全、井建的研究、設計、施工、生產技術管理等技術崗位。

  各專業設置可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章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制度。

  二、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六、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 評價條件

  本專業職稱分為三個層次五個等級,分別是初級職稱(技術員、助理工程師)、中級職稱(工程師)、高級職稱(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地質勘查工程領域專業技術人才申報各等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員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 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助理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 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察合格。

  3. 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4. 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參與1項小型各類地質勘查專業項目或科研項目的主要階段。

  2. 參與完成1個小型礦區(床)、礦山、地熱田、水源地等資源勘查評價項目的主要階段。

  3. 參與完成1項中型或2項小型水工環地質調查、勘查或施工項目的全過程,或參與完成1項以上二級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的主要階段。

  4. 參與完成2項中型(含具有一定規模及較復雜的乙級巖土工程及地質災害治理項目、二級施工項目)或主持完成2項小型巖土工程項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等(含勘察、設計、監理、監測檢測、咨詢及各類地基基礎工程、基坑工程、邊坡工程等施工)。

  5. 參與完成2項中型或3項小型工程地質、工程物探、工程監測、探礦工程、巖土鉆掘工程、安全工程等地質勘查工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或施工等項目的全過程。

  6. 參與完成1項中型或2項小型地質實驗測試項目的全過程。

  7. 參與1項以上小型礦山項目的設計、施工、生產技術管理等工作。

  8. 參與1項以上小型項目的信息化建設。

  三、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3. 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4. 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規范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范圍內較復雜的工程問題;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從事地質科研、開發崗位工作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各類地質科研項目二級課題、專題、專項等項目的全過程,并編寫報告中相應章節。

  (2)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市(廳)級各類地質科研項目或中型以上科研項目的全過程,或主持完成2項小型以上科研項目的全過程,并編寫成果報告中相應章節。

  (3)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完成引進、開發、推廣應用本專業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等1項以上,或參與完成本專業新產品、信息系統研發等1項以上,并編寫相應技術性報告。

  2. 從事地質勘查生產技術崗位工作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重點項目二級課題、專題或1項以上市(廳)級各類重點勘查項目的全過程。

  (2)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1:25萬至1:5萬區域地質、礦產地質、水工環地質調查項目,或1項以上1:100萬至1:5萬海洋區域地質調查項目,或2項以上1:10萬至1:1萬區域地質災害調查項目的全過程,或市(廳)級以上重要專項地質調查項目全過程,或參與完成1個小型以上礦區(礦床)、地熱田、油氣田、鹵水、礦泉水水源地等資源勘查評價的全過程。

  (3)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大型或2項以上中型水工環地質調查與勘查、旅游地質與地質遺跡調查、生態地質調查評價項目的全過程,或參與完成12項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生態修復方案的全過程,或參與1個一級或3個二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設計項目全過程,或參與1個大型或2個中型水土污染調查、修復項目全過程。

  (4)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大型(含具有較大規模及復雜的甲級巖土工程及地質災害治理項目、一級施工項目);或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3項以上中型(含具有一定規模及較復雜的乙級巖土工程及地質災害治理項目、二級施工項目)巖土工程項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等。

  (5)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區域地球物理、區域地球化學、遙感地質調查項目的主要階段,并參與成果報告的編寫;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主持完成1項礦區小型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勘查項目,或主持完成3項以上中型工程物探、場地環境地球化學調查評價等項目的全過程,并主持成果報告的編寫。

  (6)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中型以上或2項小型以上礦區探礦工程項目的全過程或主要階段;或作為專項負責人主持完成1項以上中型項目或2項以上小型項目中本專業的設計、施工及管理工作,并編寫了施工技術總結或工程竣工報告;或參與解決復雜機械故障、孔內事故、巖土鉆掘施工安全重大事故搶險工程1起以上。

  (7)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廳)級項目的實驗測試(含復雜、疑難樣品中二個以上元素的測試)、鑒定、選冶試驗的全過程,或參與完成1個中型(或5個小型)以上礦床樣品的實驗測試或鑒定,或參與完成10項以上其他項目實驗測試或鑒定,或參與完成5個以上甲級(或15個以上乙級)巖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質勘察項目的物理力學性質測試,或參與完成1個以上礦山的選冶試驗或選冶廠技術改造,并提交了合格的報告。

  (8)作為技術骨干,參與1項中型或2項小型礦山工程的設計、施工及管理工作,參與本專業設計、施工及管理的全過程。

  (9)作為技術骨干,參與相關專業中型項目2項以上的信息化建設。

  3. 從事地質勘查技術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地質勘查單位業務科室技術主管3年以上,期間參與1項大型或2項以上中型或5項以上小型各類地質勘查項目的實施管理,參與設計、報告審查、驗收、處理重要技術問題等,技術管理工作取得較好效果。

  (2)作為主要成員,參與編寫1項以上市(廳)級以上技術規范、技術規程等,并被批準付諸實施。

  (3)作為技術骨干,參與編制市(廳)級行業規劃1項。

  (三)業績成果條件。

  1.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市(廳)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找礦、勘查、科技成果獎等)獲獎項目的完成人。

  (2)市(廳)級以上工程類優秀設計、優秀勘察、優秀施工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3)市(廳)級工程類優秀勘察設計或行業科學技術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4)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重點科研、地質勘查綜合研究(課題、專題、專項技術等)項目,并參與成果報告編寫,成果經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鑒定或評審認可。

  (5)參與開發新工藝、新產品,推廣應用國內外本專業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等1項以上,其技術成果通過專家鑒定;或取得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本專業實用新型專利1項以上。

  (6)在本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上,取得優異成績,獲市(廳)級科技人員的榮譽稱號等。

  (7)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本專業區域性或重要專項勘查、調查等項目的實施及成果報告編寫,所完成的項目成果經評審驗收通過,或其成果對解決本專業地質領域或非地質領域問題有較大意義和價值。

  (8)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小型以上礦床、地熱田、油氣田、礦泉水等資源勘查項目;或為1個礦山持續生產擴大了小型以上資源儲量;或以本專業勘查技術手段參與完成礦產資源勘查項目,提交1處以上有勘查價值的找礦靶區。所完成的技術工作均提交了成果報告,成果經評審驗收通過。

  (9)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的水工環地質調查與勘查、旅游地質與地質遺跡調查評價、水土污染調查與修復、場地環境地球化學調查評價項目,或參與完成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生態修復方案,成果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相關單位評審驗收通過,或其成果對解決本專業地質領域或非地質領域問題有較大意義和價值。

  (10)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的巖土工程項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含勘察、設計、監理、監測檢測、咨詢及各類地基基礎工程、基坑工程、邊坡工程等施工),項目竣工并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相關單位評審驗收通過,質量優良,取得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11)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探礦工程項目和大中型工程項目并參與編寫了本專業施工技術總結或工程竣工報告,或參與編寫的企業技術規范、技術規程等付諸實施,或參與解決了復雜機械故障、孔內事故、巖土鉆掘施工安全重大事故并提供了相應的專業技術報告,取得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12)參與完成的中小型礦山工程的設計、施工及管理工作,經評審驗收通過;參與編寫的企業技術規范、技術規程、技術鑒定等付諸實施;在礦山工程設計、施工及管理中提出合理改進建議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13)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的地質實驗測試成果報告對礦產資源勘查評價、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難選冶礦床開發利用、產品質量評價、工程建設、重要基礎地質問題的解決以及土地利用、環境保護等方面有較大貢獻,或在省(部)級以上組織的實驗室檢測能力考核表現突出,被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確認或被委托單位驗收確認。

  (14)作為技術管理者,在地質勘查綜合技術管理中,項目成果達良好以上;參與編寫的技術規范、技術規程等頒布實施;在應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和經驗方面,有所創新。

  (15)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項目的信息化建設成果經評審驗收獲得良好級以上。

  2. 申報人還應提交任現職期間所形成的與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經歷高度相關的能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出版(作者排名前五)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

  (2)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第一作者)。

  (3)合作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及在省(部)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宣讀交流論文1篇以上(以佐證材料為準)。

  (4)獲得市(廳)級以上科學技術獎(不含集體獎)的,并完成1篇與獲獎項目相關專業技術分析報告(由本人單獨撰寫,含施工方案、設計方案、技改方案、技術方案等,每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由單位組織專家做出鑒定意見)。

  (5)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廣東發明人獎、廣東專利優秀獎(排名前五),或獲得1項發明專利(排名前五)。

  四、高級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取得博士學位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2.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規范和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和建設重大工程項目,能夠解決復雜工程問題,取得了較高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從事地質科研、開發崗位工作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國家級各類重點地質科研項目的全過程及成果報告中相應技術性章節的編寫工作。

  (2)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各類重點地質科研項目的全過程,并在其中負責某項專業技術工作。

  (3)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市(廳)級各類重點地質科研項目或2項中型以上專題科研項目的全過程,并在其中負責某項專業技術工作。

  (4)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完成引進、消化吸收、推廣應用本專業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等2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自主研發創新本專業新產品、信息系統等2項以上;或在本專業領域內有重要的新發現、新創造,解決了本專業復雜、關鍵性技術問題,并編寫了相應技術報告。

  (5)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本專業發明專利1項以上。

  2. 從事地質勘查生產技術崗位工作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廳)級各類地質勘查專業項目的全過程,并編寫了報告中相應章節。

  (2)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1:25萬至1:5萬區域地質、礦產地質、水工環地質調查項目,或1項以上1:100萬至1:5萬海洋區域地質調查項目,或2項以上1:10萬至1:1萬區域地質災害調查項目,并在其中主持1個二級課題、專題等的設計、實施、報告編寫的全過程;或參與完成1個中型以上或2個小型以上、或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1個小型以上礦區(礦床)、油氣田、地熱田、鹵水、礦泉水水源地等資源勘查評價的全過程。

  (3)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大型或2項以上中型水工環地質調查與勘查,旅游地質與地質遺跡調查評價項目的全過程;或主持完成5項以上一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生態修復方案的全過程;或主持完成2個大型以上或5個中型以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設計項目;或主持完成1個大型以上或2個中型以上水土污染調查、修復項目的全過程。

  (4)作為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2項及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含技術審核人)參與完成3項以上大型巖土工程項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等(含具有較大規模及復雜的甲級巖土工程及地質災害治理項目、一級施工項目),或作為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7項以上中型(含具有一定規模及較復雜的乙級巖土工程及地質災害治理項目、二級施工項目)巖土工程項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等。

  (5)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區域地球物理、區域地球化學、遙感地質調查項目的全過程,并參與成果報告主要章節的編寫;或主持完成1項礦區中型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勘查項目,或主持完成2項以上大型或5項以上中型工程物探、場地環境地球化學調查評價等項目的全過程,并主持成果報告的編寫。

  (6)作為主要技術骨干,主持完成1項中型以上或2項小型以上礦區探礦工程項目的全過程;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大型項目或2項以上中型項目的全過程,獨立承擔本專業的設計、施工,并編寫了施工技術總結或工程竣工報告;或主持解決復雜機械故障、孔內事故、巖土鉆掘施工安全重大事故搶險工程2起以上。

  (7)作為主要技術骨干,負責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廳)級項目的實驗測試(含復雜、疑難樣品中2個以上元素的測試)、鑒定、選冶試驗的全過程;或主持完成1個中型(或5個小型)以上礦床樣品的實驗測試或鑒定;或主持完成10項以上其他項目實驗測試或鑒定;或主持完成10個以上甲級(或30個以上乙級)巖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質勘察項目的物理力學性質測試;或主持完成1個以上礦山的選冶試驗或選冶廠技術改造,并提交了合格的報告。

  (8)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1項大型或2項中型礦山工程的設計、施工工作,獨立承擔本專業設計、施工及管理的全過程。

  (9)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相關專業大型項目2項以上,并負責完成信息化建設工作1項以上。

  3. 從事地質勘查技術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縣(處)級或持有甲級資質的地質勘查單位副總工程師以上或相當技術行政職務3年以上,并負責1項以上中型地質勘查項目或市(廳)級以上重點項目的技術管理。

  (2)負責2項大型或3項中型以上各類地質勘查項目設計、質量檢查、成果報告的審查及其它實物性技術成果評審、鑒定、驗收工作。

  (3)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規范的主要編寫者;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完成1項以上市(廳)級行業技術規范、技術規程的編寫。

  (4)主持編制市(廳)級以上行業規劃或專業管理辦法2項。

  (三)業績成果條件。

  1.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找礦、勘查、科技成果獎等)獲獎項目的完成人。

  (2)市(廳)級科學技術獎(找礦、勘查、科技成果獎等)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排名前五)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部)級工程類優秀勘察設計獎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排名前三)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4)市(廳)級工程類優秀勘察設計或行業科學技術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排名前三)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5)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大型或主持完成2項以上中型重點科研、地質勘查綜合研究(課題、專題、專項技術等)項目并主編其成果報告,在本專業領域內有重要新發現或重大突破,其成果對解決本專業地質領域或非地質領域問題有重要意義和價值,并經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鑒定或評審認可。

  (6)成功研發新工藝、新產品,或推廣應用國內外本專業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等2項以上,解決了本專業復雜技術問題,成果轉化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其技術成果經專家鑒定確認或通過立項部門的鑒定、驗收;或作為主要發明人,獲得有較大價值的本專業發明專利1項,或獲得有較高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本專業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

  (7)在本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上,取得優異成績,獲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等榮譽稱號,或獲得金錘獎、銀錘獎、金羅盤獎等。

  (8)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完成本專業區域性或重要專項勘查、調查等項目的實施及成果報告編寫,項目成果經評審驗收通過,或其成果對解決本專業地質領域或非地質領域問題有重要意義和價值。

  (9)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處中型以上或2處小型以上礦床、地熱田、油氣田、鹵水、礦泉水等資源勘查項目;或為1個礦山持續生產擴大了小型以上資源儲量;或以本專業勘查技術手段參與完成礦產資源勘查項目,提交3處以上有勘查價值的找礦靶區。所完成的技術工作均提交了成果報告,成果經評審驗收通過;或在本專業領域內取得重要新發現或重大突破。

  (10)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完成的水工環地質調查與勘查、旅游地質與地質遺跡調查評價、水土污染調查與修復、場地環境地球化學調查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等項目,成果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相關單位評審驗收通過,其成果對解決本專業地質領域或非地質領域問題有重要意義和價值。

  (11)作為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巖土工程項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含勘察、設計、監理、監測檢測、咨詢及各類地基基礎工程、基坑工程、邊坡工程等施工),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相關單位評審驗收通過,技術先進,且取得較高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12)作為專項負責人,在主持完成的探礦工程項目和參與完成的大中型工程項目中獨立完成本專業設計、施工工作,編寫的施工技術總結或工程竣工報告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較高技術水平;解決了復雜機械故障、孔內事故、巖土鉆掘施工安全重大事故,提供了相應的專業技術報告,技術先進,并取得較高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13)主持完成的大中型礦山工程的設計、施工及管理工作,經評審驗收通過;在礦山工程設計、施工及管理中提出合理改進建議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取得較高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14)作為主要技術骨干,負責完成的地質實驗測試成果報告對礦產資源勘查評價、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難選冶礦床開發利用、產品質量評價、工程建設、重要基礎地質問題的解決以及土地利用、環境保護等方面有較大貢獻,被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確認或被委托單位驗收確認。

  (15)作為主要技術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在地質勘查綜合技術管理中,項目成果達良好以上。在應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和經驗方面,有較大創新和突破。

  (16)作為主要技術骨干,負責完成項目的信息化建設成果經評審驗收獲得良好級以上。

  2. 申報人還應提交任現職期間所形成的與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經歷高度相關的能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獨立或合作出版(排名前四)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

  (2)獨立或以第一作者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

  (3)合作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其中第一作者1篇。

  (4)獨立或以第一作者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及在省(部)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宣讀交流論文2篇以上(以佐證材料為準)。

  (5)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不含集體獎)的,并完成2篇與獲獎項目相關專業技術分析報告(由本人單獨撰寫,含施工方案、設計方案、技改方案、技術方案等,每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由單位組織專家做出鑒定意見)。

  (6)獲得1項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廣東發明人獎、廣東專利優秀獎(排名前三),或獲得2項發明專利(排名前三)。

  (四)代表性成果。

  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時,申報人應選取1至3項標志性工作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在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

  1. 完成地質勘查行業相關項目,具有較高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2. 完成地質勘查行業相關項目,獲得相關獎項,或者獲得有關單位的認可或肯定。

  3. 參與編制的地質勘查行業技術規范、技術規程等。

  4. 在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論文;編寫的本專業學術專著;在學術會議上宣讀的交流論文;撰寫的專業技術分析報告。

  5. 取得地質勘查行業相關發明專利。

  6. 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成果。

  五、正高級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二項:

  1. 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1項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的、或2項省(部)級大型的、或3項市(廳)級大型的工程項目、技術攻關項目或研究項目,或1項以上大型重要礦產資源勘查項目,解決了關鍵性的技術問題。

  2. 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或新產品開發工作,解決了關鍵性的技術問題或重大疑難問題,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 具有培養本專業中級以上專門人才的能力,曾指導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技術工作,效果顯著。

  上述“國家或省(部)級重大工程項目”須提供國家或省(部)下發的或認可的計劃任務書、協議書、合同、立項報告、可行性報告、評審論證報告或本項目必要的設計書、圖樣總圖,以及鑒定證書、評審書、驗收書、檢驗合格報告、結題報告或階段性進展情況報告等完成情況的有效材料。

  (三)業績成果條件。

  1.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科技成果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3)市(廳)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第一)。

  (4)國家級工程類技術成果獎項的主要完成人;或獲省級工程類技術成果獎項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5)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術項目或研究成果,經同行專家鑒定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

  (6)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術項目或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在全國或全省范圍內產生重大影響,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7)在承擔科研項目或新產品開發過程中,取得重大技術創新成果,產生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獲得具有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1項(排名第一)。

  2. 申報人還應提交任現職期間所形成的與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經歷高度相關的能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合作出版(第一作者)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

  (2)合作出版(主要編著者)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以及獨立或第一作者在較高水平專業學術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上。

  (3)獨立或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發表論文1篇、較高水平專業學術刊物發表論文2篇以上。

  (4)獨立或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上,以及獲得發明專利1項(排名第一)。

  (四)代表性成果。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時,申報人應選取1至3項標志性工作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在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

  1. 主持完成地質勘查行業相關項目,具有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2. 主持完成地質勘查行業相關項目,獲得相關獎項,或者獲得有關單位的認可或肯定。

  3. 在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論文;編寫的本專業學術專著。

  4. 取得地質勘查行業相關發明專利。

  5. 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四章 職稱破格申報條件

  一、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以上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書面推薦,破格申報:

  (一)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一等獎的主要完成人、二等獎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

  (二)市(廳)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一等獎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三)獲中國專利優秀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廣東專利金獎、廣東專利銀獎的主要完成人,或廣東杰出發明人獎的獲得者。

  二、正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以上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書面推薦,破格申報:

  (一)國家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部)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一等獎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二等獎2項的主要完成人(其中1項排名前三)。

  (三)獲國家或省批準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專家稱號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

  (四)獲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的主要完成人,或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三、建立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地質勘查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綠色通道。取得工程師職稱后,長期扎根地質事業,連續從事本專業相關工作10年以上,各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可不受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第五章 附 則

  一、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二、本標準條件的實施以及監督管理,按照我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執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職稱評審監管,重點針對申報材料不實、論文造假、評審專家違規、中介機構牟利等問題開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進職稱評審公平公正。

  三、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廣東省地質局負責解釋。

  四、本標準條件自2025年9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錄:相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附錄:相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1. 本專業:指地質勘查工程專業。如無特別說明,本標準條件所列業績、學術、獎項等成果均為與本專業相關的成果。

  2. 本資格:分別指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員職稱。

  3. 凡貫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稱職以上”含“稱職”、“2年以上”含“2年”、市(廳)級以上含“市(廳)級”。

  4. 市級:指行政區劃為地級以上市(不含直轄市)。

  5. 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

  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本學科門類下的一級學科之間視同相近專業;一級學科下的二級學科之間視同本專業(或相同專業)。

  取得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歷申報本資格,須參加由評委會組織的答辯判定其是否具備本專業知識水平和能力。

  6. 任職資歷:指從取得現職稱之日起至申報當年為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截止時間點以每年度通知為準,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的時間。

  7. 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由畢業參加本專業工作后計算至申報當年為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截止時間點以每年度通知為準。但后續學歷獲得者,可從申報者人事檔案記載的員級資格起計算,但必須將全脫產學習時間減除。

  8. 專項地質調查:指城市地質、旅游地質、農業地質等專項調查。

  9. 從事地質勘探野外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是指長期在野外地質勘探一線(含隊部有關業務職能科室經常到野外工作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從事地質礦產勘查、水工環地質、物化探、探礦工程、巖土工程等野外地質勘探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10. 系統掌握:指熟知并能應用自如。

  11. 掌握:指充分理解,較好地應用。

  12. 熟悉:明其意,并能應用。

  13. 了解:知其大意。

  14. 發明專利:指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發明專利。

  15. 項目(課題):指國家、省(部)、市(廳)、縣級及本單位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研、技術開發或生產任務。項目(課題)的復雜程度和大中小型級別按行業的有關技術和規范執行。沒有明確等級劃分標準的,可根據其項目重要程度、工作量大小與技術復雜程度比照執行。

  既無獲獎且未被推廣應用的,或無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項目(課題),或已批準立項,但仍未進行開發(研究)的科研課題(或工作)項目,不能視為申報人已取得的業績成果進行申報。

  申報人非科研項目(課題)批準機關核準批復的項目(課題)組成員,不能視為參與該項目(課題)開發(研究)的業績成果進行申報。

  16. 項目的全過程:是指從調研立項、方法試驗、工作設計、項目實施、數據采集(成圖)、綜合分析研究到編寫報告等全過程。參加項目全過程的人員,以成果報告名單為準。

  17. 技術水平:專業技術工作能力。一般指通過考試、答辯及專家評審、鑒定認定的水平、能力。

  18. 重大科技成果:指對國家或本地區科技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科技成果。

  19. 科技成果獎項:是指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各級政府批準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科技進步獎、發明獎、科技貢獻獎、自然科學獎、社會科學獎、星火獎、火炬獎等。其中2003年以前的廳級科技成果獎項可視為市級科技成果獎項。

  20. 工程類技術成果獎項:指經各級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優秀工程獎、優秀設計獎、全優工程獎、優秀勘察獎等,金、銀、銅獎分別相當于一、二、三等獎;李四光榮譽獎獲得者。

  21. 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級額定獲獎人數內取得個人獎勵證書者(以獎勵證書為準,排名以獎勵證書排序為準)。若有些獎項,無法提交證書的,應提供項目(集體)獲獎證書、單位對獲獎者排名的佐證材料及獲獎成果報告的責任表或頒獎主管部門認可獲獎排名的有效材料。

  22. 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指經某一級別部門認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承擔項目的直接技術責任人,全面負責項目的技術組織、技術指導、行政技術管理等工作,并在項目中承擔主要技術工作,解決關鍵技術問題及疑難問題,撰寫相應技術成果報告者。包括課題負責人,大型項目二級管理部門負責人。

  23. 主要技術骨干:指大中型項目的專題、方法技術負責人、分支技術負責人或專業技術負責人(原則上為前2名),參加項目全過程并負責相應工作的成果報告編寫。

  24. 主要完成人:指參加項目全過程,在完成技術項目(技術工作任務)中的項目(任務)責任人及承擔關鍵或重要技術任務的技術骨干。從事輔助性工作任務的人員,不視為主要完成人。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成果報告中所列的名單內。

  25. 技術骨干:指在完成技術項目(技術工作任務)全過程中起主要作用和不可缺少的工程技術人員。

  26. 參與人員、完成人:指在項目組內,在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干的領導或帶領下,參加項目全過程并承擔輔助工作的完成人,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成果報告所列名單中,排序不限。

  27. 獨立完成:是指承擔某項工作,完全由個人單獨完成。

  28. 經濟效益:在本文件中,指通過業績成果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其經濟指標將隨生產力發展水平作適當調整。

  29. 社會效益:在本文件中,指通過業績成果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30. 重大工程技術(或專業工作)項目:指重要的大型項目。

  31. 重點項目:一般指列入國家或省(部)級計劃的項目。

  32. 大、中、小型項目:按行業劃分標準執行。

  33. 新產品:是指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的全新產品;或者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原有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產品,包括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并在有效期內的新產品,也包括企業自行開發研制,但尚未經政府有關方面認定投產1年以內的新產品。

  34. 關鍵技術問題:是指在本專業領域中重要的技術,在完成項目任務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技術問題。

  35. 疑難問題:指大型工程(或專業技術項目)中出現難以確定的、無現成辦法可解決的技術難題,須通過分析探索、科研試驗等手段才能找出解決辦法的問題。

  36. 學術專著: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凡論文匯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學術專著。

  37. 論文:是指在取得出版刊號(CN或ISSN)的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論文,通過邏輯論述,闡明作者的學術觀點,回答學科發展及實際工作問題的論文,應包括論題(研究對象)、論點(觀點)、論據(根據)、結論、參考文獻等。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其論文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凡對事業或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

  38. 交流論文:指在學術會議大會上宣讀或學科分組會議上宣讀,并在相應論文匯編上全文(或摘要)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凡宣讀論文必須提交論文宣讀證書、論文匯編、會議日程安排等相關材料。摘要發表者須同時提交全文原稿。

  39. 主要作者、主編: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必須占總字數的20%(或5萬字)以上。

  40. 主要編著者:指專業著作的主編或副主編以外的編者或一般作者,其參與編著的字數一般應占總字數的10%(或2萬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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