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粵府〔2000〕26號

關于堅決打擊利用直通港澳車輛進行走私活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直通香港、澳門間的汽車運輸業務有很大發展,對粵港澳經濟發展起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謀取非法收入,千方百計地利用直通車輛進行走私等非法活動,而且這種走私活動日趨猖獗,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為保持直通港澳汽車運輸業健康發展,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采取各種措施,嚴厲打擊走私活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有關部門要按各自的職責,切實加強對直通港澳運輸公司的管理,保證直通港澳運輸業有序、健康發展。直通港澳運輸公司中、外合作雙方一定要教育所有員工守法經營,并要采取各種措施加強公司內部(包括入線車)的管理,如運輸公司(包括入線車)出現走私等違法違規行為,除依法處罰當事人外,還要依法追究運輸公司中、外合作方的責任。
二、海關要繼續采取各種措施打擊走私活動,一是加強反走私情報網絡的建設,拓寬情報來源,積極培養密報關系人;二是密切粵港澳海關的合作,加強熱線聯絡,及時堵截涉嫌運載走私物品過境的車輛;三是進一步提高關員的業務素質,充分發揮高技術的查驗儀器設備的作用,提高查獲率;四是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利用空車通道走私。
三、公安、海關等部門要加強配合,完善對粵港直通車走私情況的通報制度,請廣東海關分署將車輛走私情況每月向省公安廳通報一次,并抄送省外經貿廳。由省公安廳對涉案運輸公司及司機進行處罰,處罰結果通報省外經貿廳等有關部門。
(一)運輸公司的直通車輛用于走私的,注銷該公司相等數量的直通車輛指標,并依法處罰走私司機,不再批準其駕車出入境。
(二)運輸公司在1年內發生兩次走私行為的,暫停該公司20臺直通車輛(少于20臺的,按實際數)1個月出入境資格;在2年內兩次因走私暫停車輛入境資格的,取消該公司20臺直通車輛(少于20臺的,按實際數)指標。
(三)對涉及走私的自貨自運的出入境廠車,除注銷該車輛指標外,該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申辦出入境廠車。
本條規定,從今年5月1日起實施。
四、為了取得打擊利用直通車走私犯罪活動的主動權,省公安廳要建立反走私信息網絡,以便掌握信息情況,及時打擊走私活動。具體方案由省公安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五、通過有關渠道進一步加強與香港、澳門有關部門的聯系協作,及時通報直通車的運營情況,共同加強對直通車的管理。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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