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是為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該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由國務院于2006年3月21日發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私家車數量大幅增加。與此同時,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的概率也大大增加。因機動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導致肇事人物理賠償,從而造成肇事人無責、肇事后逃逸等現象,尤其是一些群死群傷的惡性重大交通事故,引發了許多社會矛盾,有的甚至影響到當地的社會穩定。為此,亟需建立一套有效、高效的風險管理機制和保障制度,以保障道路通行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該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要求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為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一項重大舉措。它是我國保險業法制建設的一大進步,體現了政府的執政能力。《條例》借助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所具有的社會管理效用,履行了政府職責,為有效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財產損失,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2019年《條例》在表述上進行了一些修改。
2020年9月11日,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銀保監會會同公安部、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部確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調整方案,會同公安部確定了交強險費率浮動系數的調整方案。